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函請提供課稅資料劃分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函請提供課稅資料劃分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因公務需要,函請稽徵機關提供課稅資料,而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7款規定,需經本部核定之案件,請照說明二所劃分之原則辦理。說明:二、嗣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包括公有、公營)因公務關係,函請提供課稅資料時,希按下列劃分之原則辦理:(一)凡要求提供課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之財產資料,准由各財稅機關逕自核定提供,並提示有關保密之規定,但毋須逐案報部核准。(二)至要求提供依法申報之所得額、營業額、貨物稅等資料,因關係營業機密,仍應報經本部核定後提供。(財政部67/02/02台財稅第308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7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函請提供課稅資料劃分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2 月 02 日發布,要旨: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函請提供課稅資料劃分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