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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或法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應附之證照得具結以影本替代
要旨
事業或法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應附之證照得具結以影本替代
函釋全文
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法人時,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其應附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可以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結文之影本替代;該具結文之加註,得由代理人或申請人簽章為之。(財政部88/06/09台財稅第8803586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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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