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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或法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應附之證照得具結以影本替代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事業或法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應附之證照得具結以影本替代

函釋全文

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法人時,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其應附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可以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結文之影本替代;該具結文之加註,得由代理人或申請人簽章為之。(財政部88/06/09台財稅第8803586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或法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應附之證照得具結以影本替代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6 月 09 日發布,要旨:事業或法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應附之證照得具結以影本替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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