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查案件另發現違章漏稅事實應另案依法處理
要旨
復查案件另發現違章漏稅事實應另案依法處理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違章漏稅案件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仍得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部50台財稅發字第1368號令釋:「……除發現違章漏稅事實,應另案依法處理外,不應於申請復查範圍以外予申請人以不利之決定……」等語,係指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復查案件如發現違章漏稅事實,應另案依法處理;要非將違章漏稅案件除外,而可於申請復查範圍以外予納稅義務人以不利之決定。(財政部52台財稅發第032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行政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