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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扣繳義務人對核定補繳應扣稅款不服得準用申請復查規定
要旨
扣繳義務人對核定補繳應扣稅款不服得準用申請復查規定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扣繳義務人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規定,準用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復查。(財政部68/12/01台財稅第385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