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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售價偏低經調整補徵營所稅及營業稅均提復查時後者可暫緩決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因售價偏低經調整補徵營所稅及營業稅均提復查時後者可暫緩決定

函釋全文

××輪業股份有限公司8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國稅局以銷售機車價格偏低,予以調整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通報××市稅捐稽徵處核定補徵營業稅。該公司不服,先後向該二機關申請復查,有關營業稅部分,同意暫緩作成決定,並通知納稅義務人俟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辦理。(編者註:現行營業稅改由國稅局管轄)(財政部86/2/26台財稅第8618851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售價偏低經調整補徵營所稅及營業稅均提復查時後者可暫緩決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因售價偏低經調整補徵營所稅及營業稅均提復查時後者可暫緩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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