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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售價偏低經調整補徵營所稅及營業稅均提復查時後者可暫緩決定
要旨
因售價偏低經調整補徵營所稅及營業稅均提復查時後者可暫緩決定
函釋全文
××輪業股份有限公司8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國稅局以銷售機車價格偏低,予以調整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通報××市稅捐稽徵處核定補徵營業稅。該公司不服,先後向該二機關申請復查,有關營業稅部分,同意暫緩作成決定,並通知納稅義務人俟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辦理。(編者註:現行營業稅改由國稅局管轄)(財政部86/2/26台財稅第8618851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