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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行政救濟確定有應補稅款者應以更正後稅額加計利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經行政救濟確定有應補稅款者應以更正後稅額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核定稅捐事件,經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補繳稅款者,於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前,另依職權更正其應納稅額者,應以更正後之稅額依前揭稅捐稽徵法規定加計利息,一併補徵。說明:二、按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經依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又依本部85/05/24台財稅第850204330號函示,更正稅額重新發單並改訂限繳日期,係屬就原繳納通知書之應納稅額作一部撤銷通知之性質,應不發生核課期間適用之問題,即原核課處分尚不因更正稅額而無效。準此,凡經行政救濟確定後,其有應補繳稅款者,即應依法加計利息,尚不因嗣後之查對更正而異。(財政部88/12/03台財稅第8811732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行政救濟確定有應補稅款者應以更正後稅額加計利息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經行政救濟確定有應補稅款者應以更正後稅額加計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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