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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購退稅案補稅加計利息自第一次退還稅款日起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重購退稅案補稅加計利息自第一次退還稅款日起算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鄭君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准予退還部分已納土地增值稅後,嗣再依本部88年4月22日台財稅第881910551號函規定,申請退還其餘之土地增值稅,經行政救濟確定補退稅,其應加計之利息應自第一次退還稅款之日起算。(財政部89/11/18台財稅第08904578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購退稅案補稅加計利息自第一次退還稅款日起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8 日發布,要旨:重購退稅案補稅加計利息自第一次退還稅款日起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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