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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購退稅案補稅加計利息自第一次退還稅款日起算
要旨
重購退稅案補稅加計利息自第一次退還稅款日起算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鄭君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准予退還部分已納土地增值稅後,嗣再依本部88年4月22日台財稅第881910551號函規定,申請退還其餘之土地增值稅,經行政救濟確定補退稅,其應加計之利息應自第一次退還稅款之日起算。(財政部89/11/18台財稅第08904578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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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