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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人或其家屬應徵召服役而緩繳之欠稅處理

會議日期 56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納稅人或其家屬應徵召服役而緩繳之欠稅處理

函釋全文

查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其親屬應徵召服役,但該營利事業仍在繼續營業,其所欠稅款,依照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10條之規定,對於該軍人及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雖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惟有無清償能力,稽徵機關可依照同條例第7條之規定洽請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如有清償能力而不繳納稅款時,自可依有關稅法規定予以停業處分。(台灣省財政廳56/04/26財稅四字第2829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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