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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逕以買受人之客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處罰釋疑
要旨
逕以買受人之客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處罰釋疑
函釋全文
××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66年度銷售合板與經銷商蔡××君,未依規定以蔡君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又蔡君將合板轉售與客戶,亦未以客戶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而由××木業公司逕以蔡君之客戶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除蔡君應依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及漏進漏銷處理外,××木業公司未依規定給與蔡君合法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財政部69/08/08台財稅第366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