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逕以買受人之客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處罰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逕以買受人之客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處罰釋疑

函釋全文

××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66年度銷售合板與經銷商蔡××君,未依規定以蔡君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又蔡君將合板轉售與客戶,亦未以客戶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而由××木業公司逕以蔡君之客戶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除蔡君應依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及漏進漏銷處理外,××木業公司未依規定給與蔡君合法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財政部69/08/08台財稅第366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逕以買受人之客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處罰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8 月 08 日發布,要旨:逕以買受人之客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處罰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