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依營業稅法第52條處罰者免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併罰
要旨
已依營業稅法第52條處罰者免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併罰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漏、短開統一發票銷售額經查獲者,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就其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補稅並處所漏稅額5倍至20倍罰鍰(編者註:現行法為5倍以下,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免再併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說明:二、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短開統一發票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之處罰要件雷同,係屬法條競合,可採從重處罰,不宜分別適用各有關法條之規定同時處罰。(財政部78/07/24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