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失已開發票存根聯雖自動報備而未取得證明者不得免罰
要旨
遺失已開發票存根聯雖自動報備而未取得證明者不得免罰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48條之1第26則)(財政部84/07/26台財稅第8416377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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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失已開發票存根聯雖自動報備而未取得證明者不得免罰
(本文參閱第48條之1第26則)(財政部84/07/26台財稅第841637712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