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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訴願決定僅論處漏稅罰經再訴願撤銷原處分者仍得論處行為罰
要旨
訴願決定僅論處漏稅罰經再訴願撤銷原處分者仍得論處行為罰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因違反營業稅法事件,其中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之規定裁罰部分,經行政救濟決定撤銷原處分及原復查決定後,可否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公司因違反營業稅法事件,經××市稅捐稽徵處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科處罰鍰。惟於訴願時,經××市政府訴願決定原處分及原復查決定關於按未依規定給與(應為取得之誤)憑證總額處5%罰鍰部分撤銷,其餘訴願駁回。××市政府訴願決定不論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行為罰,其理由係以本案論處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之漏稅罰,已足收儆戒之效,法規之目的已達成,無庸於漏稅罰之外,就先行違章行為併處之必要,對於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違章事實並未加以否定。準此,關於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之處罰,嗣復經本部再訴願(編者註:已無再訴願程序)決定撤銷重核,並經原處分機關××市稅捐稽徵處復查重核認無適用之餘地而予撤銷,其原經××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就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罰部分,撤銷原處分及原復查決定之前提已不存在,如經查明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應可再依該條規定論處行為罰。(財政部85/03/27台財稅第8518980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