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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查程序中拒不提示課稅資料得逕為復查決定無庸處罰
要旨
復查程序中拒不提示課稅資料得逕為復查決定無庸處罰
函釋全文
營業人因不服稽徵機關核定營業稅之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發回重查中,稽徵機關函請業者提示有關課稅資料,逾期不提示者,得依法逕為復查之決定,無庸再以拒不提示課稅資料移罰。(財政部77/06/22台財稅第7701336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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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