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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課稅資料者可依法處罰
要旨
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課稅資料者可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製訂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之調查表,經合法送達,而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前段「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予以處罰。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對於拒絕調查者,同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要求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填報上述表件係屬調查課稅資料之作為,其未履行此一義務者,應可認為拒絕調查,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罰。(財政部82/09/07台財稅第8214963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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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