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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課稅資料者可依法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課稅資料者可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製訂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之調查表,經合法送達,而業者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前段「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予以處罰。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對於拒絕調查者,同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要求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填報上述表件係屬調查課稅資料之作為,其未履行此一義務者,應可認為拒絕調查,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罰。(財政部82/09/07台財稅第8214963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課稅資料者可依法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未依式在限期內填報課稅資料者可依法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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