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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法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查獲前自動補報者免罰
要旨
未依法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查獲前自動補報者免罰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未依法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申報,如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本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納稅義務人自動提出補報者,准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9/02/29台財稅第3174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