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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者其應納稅額尚無須加計利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者其應納稅額尚無須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吳○○遺產稅案,其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報,復於稽徵機關派案審查之後,惟確係尚未進行調查前而自動補報,依本部69年9月22日台財稅第37931號函說明(二)之2及70年2月19日台財稅第31316號函規定,其應納稅額尚無應加計之利息。(財政部85/06/22台財稅第8502811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者其應納稅額尚無須加計利息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6 月 22 日發布,要旨: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者其應納稅額尚無須加計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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