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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者其應納稅額尚無須加計利息
要旨
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者其應納稅額尚無須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吳○○遺產稅案,其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報,復於稽徵機關派案審查之後,惟確係尚未進行調查前而自動補報,依本部69年9月22日台財稅第37931號函說明(二)之2及70年2月19日台財稅第31316號函規定,其應納稅額尚無應加計之利息。(財政部85/06/22台財稅第8502811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