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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申報契稅應加徵怠報金無自動補報免罰之適用
要旨
逾期申報契稅應加徵怠報金無自動補報免罰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未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仍應依照同條例第24條規定加徵怠報金,而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其立法意旨在鼓勵短漏稅捐者,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故其適用範圍僅以漏稅罰為限(編者註:現行法業修正而不單以漏稅罰為限);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契稅,應加徵怠報金,其立法意旨係對納稅義務人應行為而不行為之處分,二者性質不同(編者註:目前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亦屬行政處分之範疇),前者規定之免罰範圍應不包括後者在內。(臺灣省稅務局75/10/08稅三字第679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