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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法處罰
要旨
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說明:二、扣繳義務人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雖前有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情事,惟扣繳行為既已依法補正,仍不失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而言。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應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7/12/19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