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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文書影本可作違章漏稅之證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2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文書影本可作違章漏稅之證據

函釋全文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提供影本證據,舉發逃漏所得稅案件時,稽徵機關並非不可依據影本認定違章;但當事人如認該影本與正本不符時,尚可另行舉證,予以推翻該影本之正確性。(財政部62/08/13台財稅第361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文書影本可作違章漏稅之證據由財政部於民國 62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文書影本可作違章漏稅之證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