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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法所定罰金罰鍰倍數之提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稅法所定罰金罰鍰倍數之提高

函釋全文

主旨:稅法所定罰金罰鍰,業經行政院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編者註:即現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及第3條規定,予以提高倍數,並自72年9月1日起施行。說明:一、根據行政院台72規字第15822、15825、15827及15829號函辦理。二、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至10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第3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之」。三、各項稅法所定罰金、罰鍰提高倍數如次:(一)「所得稅法第104條至第107條(編者註:第104條及第105條業已刪除)之罰鍰數額」均提高為5倍。(三)「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之罰鍰數額」提高為3倍。(四)「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第52條之罰鍰數額」提高為2倍。(財政部72/09/23台財稅第3674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稅法所定罰金罰鍰倍數之提高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稅法所定罰金罰鍰倍數之提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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