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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2人以上檢舉者應依法辦理並據以發給獎金
要旨
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2人以上檢舉者應依法辦理並據以發給獎金
函釋全文
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2人以上檢舉者,稽徵機關應按檢舉之先後,依「台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3款及第15點(編者註:即現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辦理,並據以決定發給舉發人獎金之對象。(財政部81/01/10台財稅第8005328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