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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2人以上檢舉者應依法辦理並據以發給獎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2人以上檢舉者應依法辦理並據以發給獎金

函釋全文

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2人以上檢舉者,稽徵機關應按檢舉之先後,依「台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3款及第15點(編者註:即現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辦理,並據以決定發給舉發人獎金之對象。(財政部81/01/10台財稅第8005328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2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2人以上檢舉者應依法辦理並據以發給獎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同一違章漏稅案件經2人以上檢舉者應依法辦理並據以發給獎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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