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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案件於罰鍰分配後緝獲機關始補送檢舉資料者仍可覈實補發獎金
要旨
違章案件於罰鍰分配後緝獲機關始補送檢舉資料者仍可覈實補發獎金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違章漏稅案,於罰鍰分配提解後,緝獲機關始補送檢舉資料,可否補發檢舉獎金及協助查緝機關獎金(編者註:「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業已修正刪除有關協助查緝機關獎金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本案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站查獲××股份有限公司違章漏稅時,雖未於事前將檢舉等相關物證移送××稅捐稽徵處辦理,惟如經查明確係經舉發人檢舉查獲,應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規定,發給舉發人獎金,以維護其權益。(財政部84/01/25台財稅第8416039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