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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重整得免辦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司重整得免辦變更登記

函釋全文

查公司之重整,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僅係停止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之行使,公司法人仍繼續存在;倘有依法應納稅款,自仍應通知依法繳納,前經本部以56/12/18台財稅發第12913號令釋示有案。公司重整,其法人主體既仍繼續存在,來呈所擬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應由重整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重整開始登記,准免辦理變更登記一節,經核尚無不合,應准照辦。(財政部57/10/04台財稅發第12281號令)附件: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公告56/12/21建一字第6782號函轉經濟部56/11/11經(台五六)商字第30986號令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副本查公司聲請重整,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僅由法院依公司法第二九二條規定,通知主管機關為重整開始之登記。原公司之股東會及董事、監察人,依同法第二九三條第一項規定,雖應停止職權,並將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惟此時重整人與重整公司之關係,乃基於法律規定之特別關係,並非實際取代為公司之負責人,故毋庸辦理變更登記,應俟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及法院裁定認可後,並經重整人依照公司法第三一○條規定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就任後,始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至於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應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重整開始登記或變更登記一節,應由財稅機關自行酌定。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重整得免辦變更登記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司重整得免辦變更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