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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案被拘押其稅單無法送達之處理

發文機關 台灣省財政廳發文日期 51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因案被拘押其稅單無法送達之處理

函釋全文

因案被拘押或判刑時,其稅單可函請執行監獄代予轉達,如逾期未繳,應查明該納稅義務人財產,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台灣省財政廳51/08/29財稅一字第2650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案被拘押其稅單無法送達之處理由台灣省財政廳於民國 51 年 08 月 29 日發布,要旨:因案被拘押其稅單無法送達之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