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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使用牌照稅補稅處罰者其追繳之本稅仍應加徵滯納金
要旨
使用牌照稅補稅處罰者其追繳之本稅仍應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補稅送罰之案件,除處以應納稅額一至四倍(編者註:已改為一至二倍)之罰鍰外,其應追繳之本稅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加徵滯納金。(財政部80/05/29台財稅第8001551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