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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應計收服務費
要旨
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應計收服務費
函釋全文
本部財稅資料中心及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是類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案件,應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計收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一種資料(所得、財產、營業額資料分開計算,各為一項)收費一千元。(財政部86/06/27台財稅第8619024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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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