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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應計收服務費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應計收服務費

函釋全文

本部財稅資料中心及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是類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案件,應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計收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一種資料(所得、財產、營業額資料分開計算,各為一項)收費一千元。(財政部86/06/27台財稅第8619024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應計收服務費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6 月 27 日發布,要旨:受理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應計收服務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