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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五十條之二增訂前發生涉及漏稅罰行為罰之違章案件自補稅確定後處罰
要旨
第五十條之二增訂前發生涉及漏稅罰行為罰之違章案件自補稅確定後處罰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增訂施行前,已發單補徵稅款而尚未移送法院裁罰之案件,於適用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俟補徵稅款確定後始予處罰者,若同一違章事實涉及漏稅罰及行為罰,其裁罰期間,自其應補稅款確定之日起算。(財政部84/01/28台財稅第8416042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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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