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五十條之二增訂前發生涉及漏稅罰行為罰之違章案件自補稅確定後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第五十條之二增訂前發生涉及漏稅罰行為罰之違章案件自補稅確定後處罰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增訂施行前,已發單補徵稅款而尚未移送法院裁罰之案件,於適用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俟補徵稅款確定後始予處罰者,若同一違章事實涉及漏稅罰及行為罰,其裁罰期間,自其應補稅款確定之日起算。(財政部84/01/28台財稅第8416042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第五十條之二增訂前發生涉及漏稅罰行為罰之違章案件自補稅確定後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1 月 2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