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院應將宣告破產之裁定檢送該管稽徵機關
要旨
法院應將宣告破產之裁定檢送該管稽徵機關
函釋全文
經函准台灣省高等法院51/10/23文正字第26757號令飭各地方法院副本:「一、准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1/10/09財一字第28050號函:『查宣告破產之公司行號,稽徵機關有時未能於事先獲悉,致所欠稅捐未予及時登記債權參與分配,致事後補救殊感困難,為維護庫收計,該處建議貴屬法院對公司行號宣告破產案件資料,隨時通知各該轄屬稽徵機關參辦一節,似有必要,敬請參酌惠予轉知辦理,並祈見復為荷』。二、查是項建議旨在增加稅收充裕國庫,尚屬可行,嗣後各法院為破產之宣告時,應將該宣告破產之裁定檢送該管稽徵機關參辦」。(台灣省財政廳51/11/06財一字第2924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