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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協緝單位撤銷罰鍰提獎無法送達者應解入公庫

發文機關 台灣省財政廳發文日期 57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協緝單位撤銷罰鍰提獎無法送達者應解入公庫

函釋全文

查協助查緝機關業已撤銷,其應提成獎金無法送達者,依照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可分別解入各該本稅所屬政府之公庫。(台灣省財政廳57/06/14財稅四字第6077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協緝單位撤銷罰鍰提獎無法送達者應解入公庫由台灣省財政廳於民國 57 年 06 月 14 日發布,要旨:協緝單位撤銷罰鍰提獎無法送達者應解入公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