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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撥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係以每一違章案件為計算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提撥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係以每一違章案件為計算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取得「清塵專案」出借牌照廠商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違章案件,其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應如何分配乙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提撥主、協辦查緝機關在事人員獎金,係以每案為計算標準。上開條文所稱「每案」,應指每一違章案件而言,即包括違章主體及違章事實,違章主體及違章事實不同,其行政罰鍰各異,自宜個別計算提撥獎金。又類此案件,應否分配協助查緝機關獎金,需視個案有無協助查緝之事實而定。(財政部85/01/15台財稅第8518910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提撥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係以每一違章案件為計算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1 月 15 日發布,要旨:提撥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係以每一違章案件為計算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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