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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提撥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係以每一違章案件為計算標準
要旨
提撥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係以每一違章案件為計算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取得「清塵專案」出借牌照廠商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違章案件,其主、協辦查緝機關獎金應如何分配乙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提撥主、協辦查緝機關在事人員獎金,係以每案為計算標準。上開條文所稱「每案」,應指每一違章案件而言,即包括違章主體及違章事實,違章主體及違章事實不同,其行政罰鍰各異,自宜個別計算提撥獎金。又類此案件,應否分配協助查緝機關獎金,需視個案有無協助查緝之事實而定。(財政部85/01/15台財稅第8518910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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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