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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備查者無須再依非訟事件法聲請終結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備查者無須再依非訟事件法聲請終結登記

函釋全文

一、公司如經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0秘台廳一字第1191號函釋,其法人人格已歸消滅,無須再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聲請終結登記,其人格始行消滅。(財政部80/3/6台財稅第800067431號函)附件:司法院秘書長80/2/12秘台廳一字第1191號函二、主旨:關於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准予備查,應否再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其人格始歸消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來文所述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准予備查,應否再辦終結登記其人格始行消滅乙節,本院前於79/1/19固以79院台廳一字第01408號函各地方法院受理此類事件,應於准予備查時設專簿登記,惟其登記僅係便於監督及利害關係人之查閱,並非屬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之終結登記,且公司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者,亦無須再依該規定聲請終結登記,其人格始行消滅,本院秘書長78/8/9以78秘台廳一字第1799號函復內容與前旨不同之處,尚請依本函意旨參酌辦理。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納稅義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備查者無須再依非訟事件法聲請終結登記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備查者無須再依非訟事件法聲請終結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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