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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為復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另行處分者不受原行政法院判決拘束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重為復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另行處分者不受原行政法院判決拘束

函釋全文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之規定「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編者註:已修正),是被告機關就「該事件」,於行政法院判決範圍內,仍應受其拘束。惟行政法院60年判字第三十五號著有下述判例「本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裁判,如於理由內指明『由被告官署另為復查者』,該官署自得本於職權,調查事證,重為復查決定,其重為復查之結果,縱與已撤銷之前決定持相同之見解,於法亦非有違。」(編者註:本判例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八號解釋部分違憲)是以行政機關於撤銷重核中,若本於職權調查結果,另行發現未經斟酌之事實或證據,證明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仍得為與前被撤銷相同之決定。(財政部74/5/20台財稅第162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行政救濟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為復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另行處分者不受原行政法院判決拘束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重為復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另行處分者不受原行政法院判決拘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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