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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封拍賣欠稅人不動產有關鑑價費釋疑
要旨
查封拍賣欠稅人不動產有關鑑價費釋疑
函釋全文
一、茲准台灣高等法院57/10/1令人二字第27086號令各地方法院副本:「關於各地方法院辦理財務案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所需鑑價費因原編列預算數額過少不敷實際需要,本院為謀解決執行困難,在上項鑑價費未獲增加前,可暫依台北縣稅捐稽徵處所擬處理意見辦理」到廳。嗣後法院辦理財務案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不動產,如有向移案稅捐稽徵機關調查鑑價額之必要時,得由各該處自行調查(都市計畫內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及都市計畫外之土地,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公告之標準價格為準)提供法院參辦。(台灣省財政廳57/12/3財稅四字第877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