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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要旨
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函釋全文
主旨:法院拍賣之土地,拍賣價款不足支付執行費用,其執行費用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說明:二、按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係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前或執行程序進行中,為使強制執行可能而墊支之必要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而土地增值稅乃執行拍賣所發生,其受償順序,似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之後,前經司法行政部函釋有案。(財政部71.8.7.台財稅第三五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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