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函釋全文

主旨:法院拍賣之土地,拍賣價款不足支付執行費用,其執行費用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說明:二、按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係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前或執行程序進行中,為使強制執行可能而墊支之必要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而土地增值稅乃執行拍賣所發生,其受償順序,似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之後,前經司法行政部函釋有案。(財政部71.8.7.台財稅第三五九○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