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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破產財團應負擔之稅捐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
要旨
破產財團應負擔之稅捐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查破產財團於破產宣告後,因管理或變價而依法應由破產財團負擔之稅捐,性質上係屬財團費用。其因一時無法出售得款,致逾徵期者,與一般納稅義務人之持有財產無法變賣,致不能如限繳納稅捐之情形,似無不同;故現行有關法律既無免徵滯納金之規定,自不宜允予免除。(財政部61.5.31.台財稅第三四五二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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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