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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重整期間以重整人為負責人之變更登記准予辦理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公司重整期間以重整人為負責人之變更登記准予辦理

函釋全文

查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法院為重整裁定後,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為重整開始之登記。本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申請在重整期間以重整人為負責人之變更登記,自可依據法院裁定書准予辦理。(台灣省財政廳56.6.23.財稅一字第四四九九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重整期間以重整人為負責人之變更登記准予辦理由台灣發布,要旨:公司重整期間以重整人為負責人之變更登記准予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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