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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負連帶責任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負連帶責任

函釋全文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應納稅捐,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納稅義務人之一將其自行分攤應納部分之稅款,提存於法院,自不能視為應納稅款已繳納。惟稅捐機關於移送法院執行時,可先向提存法院提取該部分稅款後,由應納稅額中扣除,以其餘額移送執行;如不予提取該項提存之稅款者,則仍以全額欠稅移送執行。(財政部68.6.24.台財稅第三四三四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納稅義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負連帶責任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負連帶責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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