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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負連帶責任
要旨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負連帶責任
函釋全文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應納稅捐,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納稅義務人之一將其自行分攤應納部分之稅款,提存於法院,自不能視為應納稅款已繳納。惟稅捐機關於移送法院執行時,可先向提存法院提取該部分稅款後,由應納稅額中扣除,以其餘額移送執行;如不予提取該項提存之稅款者,則仍以全額欠稅移送執行。(財政部68.6.24.台財稅第三四三四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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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