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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備查者無須再依非訟事件法聲請終結登記
要旨
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備查者無須再依非訟事件法聲請終結登記
函釋全文
公司如經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0)秘台廳(一)字第○一一九一號函釋,其法人人格已歸消滅,無須再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聲請終結登記,其人格始行消滅。(財政部80.3.6.台財稅第八○○○六七四三一號函) 附件:司法院秘書長80.2.12.秘台廳字第○一一九一號函 主旨:關於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准予備查,應否再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其人格始歸消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來文所述公司清算完結聲報法院准予備查,應否再辦終結登記其人格始行消滅乙節,本院前於七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固以七十九院台廳字第○一四○八號函各地方法院受理此類事件,應於准予備查時設專簿登記,惟其登記僅係便於監督及利害關係人之查閱,並非屬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之終結登記,且公司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者,亦無須再依該規定聲請終結登記,其人格始行消滅,本院秘書長七十八年八月九日以七十八秘台廳字第○一七九九號函復內容與前旨不同之處,尚請依本函意旨參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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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