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文書之公示送達登載新聞紙原則上以一日為已足
要旨
稽徵文書之公示送達登載新聞紙原則上以一日為已足
函釋全文
關於稽徵稅捐文書之公示送達,有關新聞紙登載日數問題,既經與法院會商同意以登載一日為已足,本部同意照辦。(編者註: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公示送達應連續登載三日)(財政部66.4.21.台財稅第三二五七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文書之公示送達登載新聞紙原則上以一日為已足
關於稽徵稅捐文書之公示送達,有關新聞紙登載日數問題,既經與法院會商同意以登載一日為已足,本部同意照辦。(編者註: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公示送達應連續登載三日)(財政部66.4.21.台財稅第三二五七三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