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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之欠稅送達疑義
要旨
核釋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之欠稅送達疑義
函釋全文
查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而派下員又不詳時,其欠稅之移送執行,前經本部於本(六十九)年九月十二日邀請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由本部函法務部轉請司法院同意辦理去後,茲參照司法院之意見核復如下:(一)由稅捐機關先向政、地政等機關查明欠稅祭祀公業有無派下員。如查得派下員中之一人,即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以之為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二)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如亦具有派下員之身分,則於其死亡後,依前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應再向有關機關查明死亡管理人之繼承人,以之為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三)依前兩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對之依法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財政部69.12.19.台財稅第四○三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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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