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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送達稅單之對象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送達稅單之對象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二十四條第三16則) (財政部83.12.2.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四二四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送達稅單之對象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送達稅單之對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