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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繳稅逾期日數之計算不得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扣除
要旨
繳稅逾期日數之計算不得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扣除
函釋全文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之規定,係專指期限末日為例假日時,其截止日期之計算方法;至業已逾期之案件,並無期限末日問題,其逾期日數之計算,自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予以扣除。(財政部(53)台財稅發第九○四四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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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