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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如期以支票納稅縱交換後已逾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如期以支票納稅縱交換後已逾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持用即期支票繳納稅款處理疑義乙案。說明:三、納稅義務人於徵期內以支票繳納稅款,應視為如期繳納;該支票縱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得加收滯納金。(台灣省財政廳63.3.13.財稅四字第四三六二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如期以支票納稅縱交換後已逾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由台灣發布,要旨:如期以支票納稅縱交換後已逾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