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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以總繳完納之印花稅逾期不加徵滯納金
要旨
非以總繳完納之印花稅逾期不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關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有關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指「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而言。是以自稅捐稽徵法公布生效後,除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屋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田賦、契稅、使用牌照稅及總繳方式完納之印花稅逾期繳納,應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外;其餘非以總繳方式完納之印花稅,其稅法既無加徵滯納金之規定,應無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適用。(台灣省稅務局66.2.22.稅法字第一五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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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