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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滯納金起算日期例示
要旨
滯納金起算日期例示
函釋全文
主旨: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分別舉例函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之規定,其截止日期適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分別舉例如左: 例(一):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日 }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已逾 星期六 星期一 二日,應加徵一%。(餘類推) 例(二):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一 }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已逾 星期日 星期二 二日,應加徵一%。(餘類推) 例(三):截限日期為星期六。(依本部58.2.26.台財稅發第二一○六號令准予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日 星期一 星期四 }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已逾 星期二 星期五 星期三 二日,應加徵一%。(餘類推) 例(四):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一天至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四 }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已逾 星期三 星期五 二日,應加徵一%。(餘類推) 例(五):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一天至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一 }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已逾 星期日 星期二 二日,應加徵一%。(餘類推) (財政部73.10.11.台財稅第六一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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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