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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接獲通知十日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五年
要旨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接獲通知十日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五年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已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後十日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並自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財政部80.11.1.台財稅第八○○七一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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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