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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接獲通知十日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五年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接獲通知十日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五年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已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後十日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並自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財政部80.11.1.台財稅第八○○七一八○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接獲通知十日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五年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贈與論課稅案件接獲通知十日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五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