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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故意隱匿之欠稅不因破產和解而消滅有關稅捐保全規定仍可適用
要旨
故意隱匿之欠稅不因破產和解而消滅有關稅捐保全規定仍可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欠稅人向商會成立破產和解時,故意隱匿欠稅不予列入債權人名冊以內,而其財產已因和解成立報明由債權人代表接管者,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有關機關暫時凍結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旨在保全稅捐,其適用與各機關之如何配合,前經本部分別以(65)台財稅第三八四七四號及(66)台財稅第三一二三四號函(編者註:請參閱第二十四條第四3、一6則)釋在案。至本案欠稅人之債權債務雖經商會和解,但其所欠稅款並不因和解而當然消滅,稽徵機關自可依法通知有關機關限制其為財產之移轉或他項權利之設定。(財政部66.8.12.台財稅第三五三八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