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限制出境辦法有關欠繳稅款等適用釋疑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限制出境辦法有關欠繳稅款等適用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編者註:已修正為「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疑義,釋復如說明。說明:二、欠繳稅款之計算,除本稅及附加捐外,並包括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三、欠稅案件移送法院後,經法院查封財產但未拍賣,如其查封之財產合於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七條(編者註:現行法第十一條之一)之規定,並於拍賣後足可繳所欠稅款或罰鍰者,不必限制其出境。如已限制其出境者,經欠稅人提出申請,自可解除其出境之限制。四、已列專案處理暫行報結及法院發給執行憑證之欠稅,仍應依照該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執行憑證中之公司組織依法經清算解散後,法人主體既已註銷,其負責人自不應再受本辦法之限制。五、同一欠稅人之各項欠稅合計達三十萬元(編者註:依現行規定個人為五十萬,營利事業為一百萬)以上時,如須藉限制出境促其繳納稅款者,不論有無移送法院,均得依照本辦法之規定,限制其出境。(台灣省財政廳66.5.19.財稅四字第三九○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限制出境辦法有關欠繳稅款等適用釋疑由台灣發布,要旨:限制出境辦法有關欠繳稅款等適用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