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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人經限制出境後被法院驅逐出境如確無法繳清或擔保者得解除出境限制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外國人經限制出境後被法院驅逐出境如確無法繳清或擔保者得解除出境限制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泰籍煙毒犯何××應否限制出境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查何××因滯欠海關緝私條例罰鍰新台幣六、一六一、七五七元,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繳清全部罰鍰金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其出境限制。惟如經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且確實無法繳清全部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本部同意解除其出境限制並驅逐出境。(財政部85.10.24.台財關第八五○五七○○五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2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國人經限制出境後被法院驅逐出境如確無法繳清或擔保者得解除出境限制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外國人經限制出境後被法院驅逐出境如確無法繳清或擔保者得解除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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