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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漏稅達規定金額標準者仍須依法定程序辦理保全
要旨
違章漏稅達規定金額標準者仍須依法定程序辦理保全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違章漏稅案件經審查成立尚未發單補徵,雖已達部頒台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第二十七條(編者註:現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規定逃漏營業額或稅額標準時,仍應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始可辦理保全程序。說明: 二、按台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辦法第二十七條(同前註)規定,所指「依法辦理保全程序」一語,係指依稅捐稽徵法及其有關解釋函令規定辦理保全程序而言,與稅捐稽徵法並無不合。(台灣省稅務局75.1.14.稅法字第一七二三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稽徵